個人信貸

第一次發文還請各位多多指教, 最近收到國稅局的補稅單, 房子的所有人是我跟我弟共有, 房貸借款人是我的名字, 承辦人員說雖然借款人是我的名字, 但因為房屋所有權我只有一半, 所以房貸利息只能一半讓我抵稅。 而另一半的房貸利息我弟也不能報, 因為他不是借款人。 我有向承辦詢問這部分的依據為何, 但他也只印給我所得稅施行細則 第24條之3,條文也未提及此部分。 想請問有人有碰到類似情況嗎? 還是這是現在國稅局的內規? 確實有繳的房貸利息被扣一半, 覺得很不合理。 -- Sent from my Android

引用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tax/M.1484127000.A.15A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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